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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市监处罚〔2024〕221号_公司新闻_ballbet贝博官方网站-艾弗森代言贝博app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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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市监处罚〔2024〕221号

来源:贝博    发布时间:2025-01-23 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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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1日,根据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请求书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始县**镇**社区****城*楼商业*区的建始县*****商贸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MIU MIU”(繆繆)牌包2个(玛莎,型号:2312#,颜色:黑色、棕色各1个),标价:419元/个;“MIU MIU”牌压夹5个,标价:32元/个、“HERMES”(爱马仕)牌包3个(玛莎,型号:1351,颜色:黑色、卡其、白色各1个),标价:209元/个;“CHANEL”(香奈儿)牌头圈2个,标价:31元/个、压夹1个,标价:19元/个涉嫌侵犯注册商标“MIU MIU”(繆繆) “HERMES”(爱马仕)和“CHANEL”(香奈儿)专用权。本局依法对上述13个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制作并送达了《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建始市监强制〔2024〕140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建始市监物〔2024〕140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024年9月9日,本局收到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鉴别判定的结果为:经过对产品做签定,且目标产品在商品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方面与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商品(即正品)不符,确认上述3个目标产品系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4年9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给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鉴定书》及《鉴别判定的结果告知书》(建始市监检鉴结〔2024〕31号),当事人对检验判定的结论无异议。2024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建市监延强﹝2024﹞95号)。2024年9月19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谭*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MIU MIU”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使用人:普拉达有限公司,注册号为G68619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HERMES”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商标,使用人为:爱马仕国际,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93284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3月13日;“CHANEL图形”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使用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G118992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有效期自2023年7月8日至2033年7月8日。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从阿里巴巴平台上的河北保定白沟新城澜涧箱包厂购进“MIU MIU”(繆繆)包(2312),购进3个,进价37.60元/个,销售价格209元/个;“MIU MIU”(繆繆)压夹(1FEYJ0320)是2024年3月11日从武汉市汉正街源强饰品大楼韩流饰品百货一楼(韩流.新智饰家)郭*(联系电线元/个,销售价格32元/个; 2023年10月24日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广州市姿瑟皮具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HERMES”(爱马仕)包(1351)3个,进价28.41元/各,销售价格209元/个;“CHANEL”(香奈儿)头圈(1TTTQ0310)、压夹(1XAYJ0190)都是2024年3月11日从武汉市汉正街源强饰品大楼韩流饰品百货一楼(韩流.新智饰家)郭*(联系电线)购进,购进上述头圈(1TTTQ0310)3个,进价(折后价)12.40元/个,销售价格31元/个,购进上述压夹(1XAYJ0190)4个(另外3个货号相同,商品不同),进价(折后价)7.60元/个,销售价格19元/个,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526元。截止2024年8月21日,仅销售了“MIU MIU”(繆繆)包(2312)1个,实际销售价格为190.00元/个,获取利润152.40元。上述销售商品违法来得到的合计为152.40元。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是指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来得到的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给予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过程的事实;     3.供货方的网络营业执照信息打印件1份,进货凭证打印件7份,京桥国际城交款通知书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购进和销售情况的事实;     4.对当事人现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建始市监强制〔2024〕140号)原件1份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文书编号:建始市监物〔2024〕140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建市监延强〔2024〕95号)原件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扣押的商品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对扣押的商品名称、单位、数量、规格进行详细记载的事实;     5.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1份,鉴定委托书1份、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     6. 对当事人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购进数量及销售价格事实;    ‎7.代理人委托书(中英文)复印件3份,证明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委托的事实;  8.G686197(mI∪ mI∪、MIU MIU)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2份、G686143(MIU MIU)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G866763(H)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第4932845号(HERMES)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商标档案复印件各1份;G1190042(CHANEL)、G1189929(图形)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商标注册方资质及G686197(mI∪ mI∪、MIU MIU)、G686143(MIU MIU)、G866763(H)、4932845号(HERMES)、G1190042(CHANEL)、G1189929(图形)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事实;     9.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打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委托方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资质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有效的事实;     10.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书1份,证明请求本局查处本辖区内侵犯“MIU MIU”“CHANEL”和“HERME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事实;     11.鉴别判定的结果告知书(建始市监检鉴结〔2024〕31号)和《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核查及当事人收到鉴定结果的事实。

  2024年10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始市监罚告(2024)第21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MIU MIU”(繆繆)牌包2个(玛莎,型号:2312#,颜色:黑色、棕色各1个);“MIU MIU”牌压夹5个;“HERMES”(爱马仕)牌包3个(玛莎,型号:1351,颜色:黑色、卡其、白色各1个);“CHANEL”(香奈儿)牌头圈2个、压夹1个;        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2.40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湖北银行建始支行(开户名:建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70*********7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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